广东首次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商业活动中弄虚作假、背信毁约,家庭生活中不尽赡养义务、拒绝扶养甚至遗弃老人,邻里相处中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不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也为法律所不容。2016年10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对上述行为说“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案件类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内容涉及社会公德、诚实守法、诚信诉讼、诚信经营、家庭美德、和谐社会等各个层面,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热点问题。其中,既有老百姓常有切肤之痛的网络购物纠纷、因“路怒症”不文明驾驶行为引发的纠纷、家庭成员间抚养、赡养关系纠纷等,也有影响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对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虚假诉讼、合同诈骗、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2016-10-24  南方日报)

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诉讼中虚假举证被判罚款

案情:黎某威系某实业公司及某环球公司的股东。某实业公司重组后,从某环球公司处获得涉案发明专利权。后新旧股东产生矛盾,原股东黎某威声称某实业公司与某环球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转让协议,私自将涉案专利转回某环球公司。某实业公司遂以黎某威等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涉案专利权。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两公司间不存在真实的专利转让关系,遂告知上诉人黎某威涉嫌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但黎某威仍继续以伪造证据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对黎某威、某环球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50万元。

意义: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东高院对不诚信诉讼的个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公众在社会活动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法治作为基本思维方式,敬畏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循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二

拒不赡养遗弃老人被判刑

案情:陈某与漆某系母子关系。后来,漆某对陈某患病治疗的情况不管不顾,并停止支付房贷及购买养老保险,拒绝赡养其母陈某。2012年底,法院判决漆某履行赡养义务但漆某未履行。2014年1月,被告人漆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漆某对其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意义:“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身为子女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

案例三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义务

案情:原告夫妇胡某某、李某某生育7个孩子。后来,原告的7个孩子未及时支付赡养费,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赡养义务人的7名被告虽然口头同意赡养父母,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赡养费,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并有悖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故判决7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71元。

意义: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和判决,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宣扬了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公民的义务。

案例四

邻里关系应“以和为贵”

案情:朱某某长期在门口烧香,造成楼层通道空气浑浊且存在消防隐患,邻居张某某多次建议朱某某停止烧香行为,但朱某某认为烧香是宗教习俗行为,对方不应干预。后来,双方再次因烧香问题发生争执,朱某某还将张某某家的木门踢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在消防通道烧香的行为,已产生安全隐患,在他人劝阻后反而采取暴力措施导致矛盾升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义:在邻里关系当中,每个人如果都能抱持“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多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便能减少许多的纷争,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案例五

“路怒症”引发刑事案件

案情:被告人黄某泉驾驶小轿车与曾某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曾某强的朋友钟某兵看见后,与被告人黄某泉发生扭打。后来,被告人黄某泉的儿子黄某持棒球棍与黄某泉一起殴打被害人钟某兵,造成钟某兵轻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泉、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意义:克服“路怒症”,提倡文明驾驶,遵守社会公德,让马路上不再充斥着暴虐的因子,畅通和谐社会的行进之路。

案例六

签订房产合同不配合过户

案情:肖某某夫妇购买了李某某位于东莞塘厦行政中心区附近的一套三居室房子,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一直借故推脱,不肯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义:市场交易总有涨有跌,不管房价是上涨还是下跌,契约精神都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案例七

考试作弊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甲购买设备用于机动车驾驶学员在考试中作弊,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教学员如何使用作弊设备,被告人吴某甲、秦某甲、蔡某甲负责联系“客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被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意义:人民法院对考试作弊行为依法予以惩治,净化考试环境,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价值指向。

案例八

微信公众号不是法外之地

案情: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曝光朋友圈热卖毁容护肤品,请介绍给你的仇人》一文,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肆意攻击诋毁原告旗下的面膜产品,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原告损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意义:本案教育和警示了新媒体传播行业的从业者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维护网络舆论秩序,传播网络法治正能量。

案例九

合同诈骗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被告人廖某某向原告方某某借款1536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廖某某以次日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抵(质)押,在该理财金到账后由方某某自行划走作为还款。然而,廖某某在收到汇款后,将卡内已到账的1536万元理财金分数次转移,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意义:该案被告人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造成被害人一方重大损失,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品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上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案例十

电商发虚假广告构成欺诈

案情:原告在被告处网购了一套真丝床单,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广告宣传的滋养肌肤等功效,遂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

意义:对于网店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便利性,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货不对板夸大宣传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失,法律将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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